近日,山东省淄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联合印发《淄博市工业厂房生产设备提前进场安装指导意见(试行)》,通过流程改革为项目投产加速。
政策明确,对市辖区内已合法取得相关手续的新建、改建、扩建及迁建一般性工业厂房项目(不含非生产性配建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预验”、确保满足安全、质量、消防要求后,可自愿向项目所在区县政务服务中心相关专区或专窗申报。经多部门联合会商同意后,生产设备即可提前进场安装。若项目符合分期验收条件,按“功能完整、分割合理”原则划分子单位工程申请验收,先行通过验收的部分可提前投入使用。
政策要求,建设单位履行现场安全生产首要责任,与土建施工、监理、设备安装等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职责并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安全检查协调。同时,建设单位需承诺设备安装严格按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工程主体结构、消防及环保设施、平面布局和使用功能,并签订相关承诺书。(来源:淄博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