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青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近日制定出台《青海省住建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制度》)。
《举报奖励制度》共二十条,主要明确了适用范围、行业部门工作职责、举报渠道、举报人权利义务、举报调查方式、举报受理要求、举报不受理情形、举报人信息保密要求等内容。同时,公布了省、市、县三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安全生产举报受理渠道,明确举报受理工作机构,进一步督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受理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举报事项。
《举报奖励制度》明确,住建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受理的原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住建领域安全生产举报的统筹工作。各市(州)、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的调查核实工作。社会公众及住建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按属地原则逐级进行举报。属地住建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的,举报人可向上一级住建主管部门举报。
《举报奖励制度》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接到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或者需移交其他部门处理的,除无法联系举报人的情形外,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及时告知举报人。对不属于住建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应告知举报人向具备相应管理职能的部门举报。
下一步,青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按照住建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要求,持续推动住建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落地见效,不断完善企业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力量,促进企业自觉主动、动态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构筑安全生产领域的“人民防线”。(来源:中国建设新闻网)
